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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51783号“招商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6 11:40:59    0670网络整理    2770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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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51783号“招商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648号

   

  

申请人:商云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51783号“招商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具有独特内涵,且设计独创,在指定服务上并未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招商云”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直接表明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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