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98734号“488 GT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6 1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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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98734号“488 GT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672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8734号“488 GT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GTB”是法拉利最著名跑车系列“Gran Turismo Berlinetta”的缩写,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19734号“ GTB古登堡”商标、第5520919号“ GT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读音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含有“GTB”的商标在第9类上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至引证商标一审理结案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488 GTB法拉利跑车的网页报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字母部分“GTB”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字母部分“ GTB”及引证商标二“ GTB”在字母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丽
李晶
陈雪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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