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33011号“丝路味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6 12: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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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33011号“丝路味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673号
申请人因第20333011号“丝路味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法人是回族烹饪大师,申请商标以优美景色为背景,彰显美好的生活品味,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商标局引证的第10610952号“丝路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的服务为第42类,与申请商标不属于同一个类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法人代表获奖证书等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为伊斯兰教常见建筑,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餐馆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丽
李晶
陈雪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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