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69943号“GUY CARPEN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675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9943号“GUY CARPEN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68863号“南方诚泰 GUY CARPENTER G.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至引证商标审理结案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官方主页;申请人的网络报道等;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下商标列表及他人知名商标的简介。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GUY CARPENTER”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南方诚泰 GUY CARPENTER G.C”中,在字母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易被理解为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再保险经纪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此外,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丽
李晶
陈雪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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