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69108号“小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6 12: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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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69108号“小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167号
申请人因第20869108号“小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缺乏显著特征”情况,申请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区分商品的来源。另,在先存在许多与本案情形相同的情况,证明本案申请商标亦有可注册性。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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