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44560号“SYN-T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50号
申请人因第20244560号“SYN-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84721号“SYN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86865号“SYNT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晓度。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享有在先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SYN-TEX”,引证商标一为拉丁字母组合“SYNTEC”。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尘制剂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除尘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除尘制剂一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尘制剂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谢峥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