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651546号“MEIL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170号
申请人因第18651546号“MEI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261849号“M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76期《商标公告》上。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191224号“梅蘭音乐Meilan Mus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张爽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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