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72728号“趣实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7 08: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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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72728号“趣实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027号
申请人因第20672728号“趣实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20661255号“趣实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决定驳回并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此外,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能够区分服务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戴艳
安蕾
牟琳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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