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16467号“魔方元CUBEE.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687号
申请人因第20616467号“魔方元CUBE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1933号“CUBE”商标、国际注册第871934号“CUBE CUBE HOTELS COM 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12641号“CU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第15337431号“永祥YONG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63641号图形商标、第12962339号图形商标、第20563757号图形商标、第16212624号图形商标、第8801046号图形商标、第16212550号图形商标、第13888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十一)在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五至十一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丽
李晶
陈雪青
2017年12月26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