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297122号“善存”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3-27 09:52:56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569
关于第10297122号“善存”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969号
申请人因第10297122号“善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0421号决定,于2017年03月0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阳东名治会社生物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惠氏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惠氏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0297122号第10类“善存”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认定的证据未经质证应不予采信,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委调取了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的证据,并将其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1、名义变更核准通知;
2、商标授权协议及被许可使用人营业执照;
3、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书;
4、医疗器械注册证;
5、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
6、退热贴说明;
7、YZB/粤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
8、退热贴企业标准;
9、退热贴、晕车贴检验报告;
10、质量保证情况调查表;
11、产品出货单;
12、药品交易会展台承揽合同和搭建委托书及对应发票;
13、展会照片;
14、产品包装原件;
15、退热贴广告制作合同及光盘。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申请时间为2011年12月12日,核准注册时间为2013年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诊断和治疗期同位素设备和器械;医用冰袋;用于患者身体止痛防压用敷垫;奶瓶;避孕套;眼科器械;护理器械;矫形用物品”商品上。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05月05日至2016年05月04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6可以证明“退热贴”属于医疗器械。包括产品图片、参展证据、出货单、检验报告在内的其余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时间内,申请人的“善存”商标用于退热贴、晕车贴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牙科设备;诊断和治疗期同位素设备和器械;眼科器械;护理器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到医用冰袋等其余商品,复审商标在医用冰袋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诊断和治疗期同位素设备和器械;眼科器械;护理器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段晓梅
黄会芳
2017年12月26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