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75190号“周转钱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7 1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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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75190号“周转钱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779号
申请人因第21075190号“周转钱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周转钱包”中的“周转”通常指个人或团体的经济开支调度或物品轮回使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贷款、金融服务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该类服务的周转、支付资金功能和服务内容的特点。故其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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