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21253号“BIX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7 10: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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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21253号“BIX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782号
申请人因第20821253号“BI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24479号“斌兴科技 bin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64067号“BI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1528120号“BL-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BIXING”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binxing”、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BINXING”和引证商标三“BL-XING”,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四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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