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484100号“BENBAOLANG奔宝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616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30日对第14484100号“BENBAOLANG奔宝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455143号“奔狼BENL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50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自行设计,经推广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已申请了“奔宝”系列商标,争议商标并非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争议商标宣传使用图片、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