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431017号“SOLEX THERMAL
SCIE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061号
申请人因第16431017号“SOLEX THERMAL 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14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0028号“顺驰SHUNC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70507号“SO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78917号“索力斯SOL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3763号“SONL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2.针对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提出的撤销申请文件;3.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复审决定;4.引证商标一、五的撤销公告;5.引证商标三、四的商标流程档案。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W014170号决定予以撤销,并予公告;2.引证商标三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89060号决定予以维持,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4.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W014168号决定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OLEX THERMAL SCIENCE及图”与引证商标二“顺驰SHUNCHI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家用干衣机(电烘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SOLEX THERMAL SCIENCE”与引证商标三“SOLEX”、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索力斯SOLEX”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包含图形亦未使其与引证商标三、四产生明显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张晓哲
田益民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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