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53433号“南极人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7 10: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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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53433号“南极人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03号
申请人因第21153433号“南极人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1606100号“南极人nanjiren及图”引证商标、第13734315号“南极人+”引证商标、第15502222号“南极人”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变更,现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上述三件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883926号“湘家HOME”引证商标显著特征及整体构成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相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张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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