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65616号“喜伦多HIRUND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062号
申请人因第20265616号“喜伦多HIRUN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785248号“BARN SWALL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74771号“燕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593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27484号“飞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54849号“飞燕牌FLYING SWALLOW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891866号“燕子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995171号“黑燕牌BLACK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6302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图形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很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已经具备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失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田益民
刘胤颖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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