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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48941号“星益 XINGY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7 11:47:38    0670网络整理    2651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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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48941号“星益 XINGY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834号

   

  

申请人:云南星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峰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8941号“星益 XING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08117号“益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08118号“益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商品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商品产地差异显著,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星益”文字及其汉语拼音“XINGYI”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星益”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益星”文字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腐竹、水晶冻、豆奶(牛奶替代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2类果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29类食物蛋白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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