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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84350号“EFFEG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7 12:10:38    0670网络整理    2782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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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84350号“EFFEG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800号

   

  

申请人:陈瑞炎
  委托代理人:杭州萧然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4350号“EFFE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09342号“EFFEB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09342号“EFFEB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16978号“EFFEGIB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EFFEGI”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标识之一的“EFFEBI”文字相比较,仅中间一字母不同,其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水净化装置、饮用水过滤设备、饮水机、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水过滤器、消毒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1类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6类阀门,特别是水管用的球状盖膜阀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除水净化装置、饮用水过滤设备、饮水机、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水过滤器、消毒器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1类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6类阀门,特别是水管用的球状盖膜阀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净化装置、饮用水过滤设备、饮水机、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水过滤器、消毒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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