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36499号“军团联盟 Legion coali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7 12: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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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36499号“军团联盟 Legion
coali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781号
申请人因第20436499号“军团联盟 Legion coal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且合法申请的玩具、手游品牌,“军团联盟”是一个臆造词,“军团”指集合两个军以上的大部队,“联盟”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国家或民族为了互相保卫通过正式协定(条约或合同)建立的集团,后其被运用于手机游戏中,属于游戏中的一种玩法。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便于识别,不存在夸大和欺骗的事实。“军团联盟”系列产品属于一项休闲健康娱乐活动,作为商标名称或是商品名称不会造成任何社会不良影响,不会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认。3、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商标的档案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军团”文字,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同时,以“军团”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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