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28668号“仕德伟”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605号
申请人因第3428668号“仕德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9429号决定,于2016年12月0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3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3年11月14日创建的经实名认证的淘宝店生产经营过“仕德伟”品牌的男装。另,申请人在2014年7月1日成立常熟艾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仕德伟”服装品牌的电子商务生产销售,故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且申请人复审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13年2月14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未满足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期限要求,被申请人无权撤销。申请人在复审商标的原专用权期限届满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续展,充分表达了继续使用的意愿。综上,被申请人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淘宝店铺页面截图;
2、复审商标注册证、有关复审商标的异议裁定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3、申请人入驻常熟海虞电子商务产园的入驻协议、常熟艾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常熟艾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