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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302846号“老马的酒”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19号
申请人:天津乐享其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蓝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8日对第18302846号“老马的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本案中,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生产年份、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且仅直接表示了其商品的制造工艺等特点。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百度汉语中对“老”、“马酒”、“奶酒”的解释。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于2017年5月26日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7年6月20日通过第155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 申请人于2017年9月13日领取答辩通知后,逾期提交答辩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有其特殊含义,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生产年份、产地等产生误认,亦未表示商品的制造工艺等特点;争议商标经答辩人实际宣传使用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并不存在任何恶意行为,更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争议商标实际使用图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