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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18608号“联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7 14: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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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18608号“联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85号

   

  

申请人:联购天下(天津)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18608号“联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联购”使用在保险承保、金融服务等指定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悦
牛三毛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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