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77036号“TURNING MECAR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456号
申请人因第17777036号“TURNING MEC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申请商标在韩国具有很高知名度,商标局引证的第17402963号“MEC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42241号“魔幻车神 TURNING MEC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2、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企业信息。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仍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之一“MECARD”与引证商标一“MECARD”的字母组成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玩具、玩具娃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否定混淆误认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案件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会娟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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