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44779号“名氏族”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606号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22日对第14044779号“名氏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电器、建材、小家电、卫浴等产品设计、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工业企业。“名族”商标是申请人1996年推出的系列品牌,并在家用电器及卫浴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名族MINGZU及图”商标,之后又在其他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名族”等系列商标。申请人“名族”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626600号“名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11782号“名族MINGZ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11783号“名族MINGZ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804150号“名族MINGZ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195380号“名族MING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97290号“名族MING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401423号“名族MING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还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9221919号“名氏族”商标,已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简介、企业认证及专利证书、企业所获荣誉;
2、上海龙胜执照及荣誉材料、申请人专卖店照片及部分客户名录;
3、“名族”商标注册材料、广告宣传材料、荣誉材料;
4、“名族电器”、“名族浴霸”网络搜索结果;
5、相关的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