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54196号“T•Ja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80号
申请人因第20354196号“T•Ja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8286284号“TO J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上区别甚大,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9587481号“加减茶饮T•J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驳回,不存在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由商标局于2017年1月3日作出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的整体认读方式、呼叫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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