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5455499号“超级 御宝•智臻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608号
申请人: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欧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省安培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30日对第15455499号“超级 御宝•智臻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创建于1985年,前身为西安百跃乳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羊乳研发、收购、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集团公司。“御宝”品牌是申请人主打的奶制品品牌之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60915号“御宝YU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24740号“御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30247号“御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84795号“御宝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84855号“御宝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作为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证明;
2、申请人“御寳”系列商标宣传推广及所获荣誉证明。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奶油(奶制品)、牛奶等商品上,2015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由西安市阎良区武屯蛋乳食品厂于1996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199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粉、牛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由西安市阎良区百跃乳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牛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由西安市阎良区百跃乳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注册人名义均已变更为申请人,其中,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7月20日,申请人未针对引证商标一提出续展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由
申请人于2014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9月20日获得初步审定,2015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奶粉、婴儿食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由 申请人于2014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6日获得初步审定,2015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牛奶等商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