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98524号“北方广电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8 08: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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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98524号“北方广电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799号
申请人因第20698524号“北方广电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332971号“北方傳媒 NORTH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3061号“北方工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05871号“北方人才网 www.tjrc.com.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1523号“北方大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62995号“北方水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453655号“北方电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相关资料、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北方广电网”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标识之一的“北方傳媒”文字、引证商标二“北方工业”文字、引证商标三显著标识之一的“北方人才网”文字、引证商标四“北方大厦”、引证商标五显著标识之一的“北方水产”文字、引证商标六显著标识之一的“北方电器”文字相比较,均含“北方”文字,其含义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35类办公室机器和设备租赁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不相同或不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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