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125216号“新生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023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05日对第16125216号“新生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1431812号“新生易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新生贷”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同为“新生”二字,“贷”字在第36类金融服务类同样反映了服务的属性,不具有显著性。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构成冲突,同时也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的“新生支付”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易卡”词汇在金融领域为常用词汇的证据;
2、申请人与“海航集团”的牵连关系及其分公司的相关证据;
3、海南新生营业收入证明;
4、申请人所获荣誉;
5、新生易卡及申请人的媒体报道;
6、申请人的交易合同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