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软件著作权登记 阿里云是班主任 阿里云美术登记

关于第12407828号“MANNATE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30 16:04:32    0670网络整理    2570    原创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2407828号“MANNATECH”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813号

   

  

申请人:寰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2日对第12407828号“MANNATE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MANNATECH”商标和商号的真正所有人,对其享有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通过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MANNATECH”商标及商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MANNATECH”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其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不以真实使用为目的抄袭并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抢注的商标列表;
  2、申请人官方网站首页截图;
  3、申请人中文官方网站有关申请人的介绍;
  4、直销百科网有关申请人的介绍;
  5、直销新闻网2017年全球直销行业前100名列表;
  6、申请人向中国大陆销售产品的合同及发票;
  7、申请人在中国大陆的销售订单量统计。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4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隐形眼镜清洗液;婴儿食品;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婴儿尿裤;消毒纸巾;牙科用研磨剂”商品上。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第10911211号“Evian Mineral Spray”商标、第10828330号“劳士”商标、第10917154号“海蒂克拉姆 HEIDI KLUM”商标、第16452034号“康宝森”商标、第10828737号“CHATEAU PICARD”商标等百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证据1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官方网站资料及销售订单统计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销售合同及发票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余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MANNATECH”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使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可能受到损害。如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MANNATECH”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根据我委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多达百余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Evian Mineral Spray”、“海蒂克拉姆 HEIDI KLUM”、“劳士”、“康宝森”等众多与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搭便车意图明显,其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另外,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豫ICP备16017210号
ZSITE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