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22291号“廣州金融高等專科學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16: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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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22291号“廣州金融高等專科學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076号
申请人因第20722291号“廣州金融高等專科學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廣州金融高等專科學校”为申请人曾用名,与申请人名义在实质上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实质性差异,可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曾用名,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为了防范虚假大学冒用自己的曾用校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网页信息、相关通知文件、虚假大学冒用正规大学曾用名的报道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廣州金融高等專科學校”与申请人广东金融学院名义不符,若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牟琳
安蕾
戴艳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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