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24186号“两岸两安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16: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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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24186号“两岸两安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020号
申请人因第20624186号“两岸两安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安平”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区划的含义,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无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注册申请商标,理应得到保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两岸”通常指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两岸两安平”用作商标使用在组织彩票发行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行政区划名称“安平”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牟琳
安蕾
戴艳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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