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73347号“万向东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17: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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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73347号“万向东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07号
申请人因第20773347号“万向东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90183号“萬向WANXIANG及图”商标、第7581303号“萬向WAN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磨剂、牙膏、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膏、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磨光制剂、染发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万向东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萬向 ”(“萬”为“万”的繁体),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被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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