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8357号“英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17: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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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88357号“英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71号
申请人因第20688357号“英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英锐”教育品牌为主打品牌,“英和”是申请人子品牌,与申请人建立较强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13751号“和英HEYING”商标、第5423293号“和英出版社Heryin Books Hery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得以并存。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55175号驳回复审决定中被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英和”组成,鉴于汉字认读亦有从右往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亦有被认读为“和英”的可能,在此情况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汉字“和英”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牟琳
安蕾
戴艳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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