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948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17: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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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948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86号
申请人因第207948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0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或家用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但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牟琳
安蕾
戴艳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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