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50330号“66公路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17: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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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50330号“66公路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568号
申请人因第20850330号“66公路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20554号“66号公路”商标、第12021611号“ROUTE66”商标、第9011109号“玖玖旅馆连锁66及图”商标、第6367356号“遛遛卡66及图”商标、第13982026号“ROUTE66及图”商标、第15429469号“六十六大道66及图”商标、第15750409号“66号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近似。且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66公路杯”与引证商标一“66号公路”、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部分“六十六大道”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五“ROUTE66”可以译为“66号公路”,申请商标“66公路杯”与引证商标二、五“ROUTE66”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商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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