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42672号“熊猫PAN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1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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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42672号“熊猫PAN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048号
申请人因第20542672号“熊猫PAN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327589号“PANDA.TV及图”商标、第20390898号“熊猫TV”商标、第16530718号“能猫”商标、第5156967号“PANV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品、淘宝店铺截图、销售合同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汉字“熊猫”与引证商标二、三中的主要认读汉字“熊猫”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义显著识别英文“PANDA”,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肥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明确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牟琳
安蕾
戴艳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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