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54038号“里古斯Leeg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1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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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54038号“里古斯Leege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042号
申请人因第20254038号“里古斯Leeg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65443号“LEGE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商品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英文“Leegess”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字母“LEGEESS”字母构成仅有细微差别,呼叫相近,且申请商标中的汉字“里古斯”与引证商标中的字母“LEGEESS”呼叫亦相近,故二者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牟琳
安蕾
戴艳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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