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91547号“小二哥XiaoEr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18: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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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91547号“小二哥XiaoEr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016号
申请人因第20491547号“小二哥XiaoEr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31129号“小憨二哥及图”商标、第17258624号“东北小二哥及图”商标、第13894833号“二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小二哥”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文字“小憨二哥”、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文字“东北小二哥”、引证商标三“二哥”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精制坚果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冷冻水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但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牟琳
安蕾
戴艳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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