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46782号“JIAR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18: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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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46782号“JIAR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571号
申请人因第20746782号“JIAR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729166号“jiaruan”商标、第5143884号“JIAL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且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JIARAN”与引证商标一“jiaruan”、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JIALAN”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推进式扫路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机器人(机械)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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