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02048号“一个美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143号
申请人因第20502048号“一个美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94206号“一个”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牟琳
安蕾
戴艳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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