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00937号“青天征信QINGTIANZHENGXIN
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573号
申请人因第20700937号“青天征信QINGTIANZHENGXIN 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22753号“青天”商标、第6666441号“T及图”商标、第17458310号“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青天征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青天”,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这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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