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48277号“善达网shanda960.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133号
申请人因第20548277号“善达网shanda960.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63406号“达善”商标、第3505144号“SHANDA”商标、第7686357号“SHANDA GAMES及图”商标、第8963305号“SHANDA GA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设计思路及说明、企业介绍、域名证书、宣传册、合作协议、实际使用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352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被决定不予撤销,至我委审理时,该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汉字为“善达网”,引证商标一由汉字“达善”组成,鉴于汉字认读亦有从右往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一为仅有“达善”组成的汉字商标,亦有被认读为“善达”的可能,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牟琳
安蕾
戴艳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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