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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89498号“拾光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30 19:26:37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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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89498号“拾光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276号

   

  

申请人:湖南微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89498号“拾光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084403号“十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销售合同及票据、申请人在淘宝上的销售及微信上的宣传情况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拾光书”与引证商标“十光”在呼叫及含义上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书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从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郑香今
李鸿程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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