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10246号“奥迪双钻超世代四驱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272号
申请人因第19210246号“奥迪双钻超世代四驱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37443号“奥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49389号“奥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26197号“奥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5470号“奥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注册期满未续展,请求待该商标注销后再审理本案。“奥迪双钻”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提出续展申请,并经商标局予以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7日。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奥迪”,且整体并未产生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娱乐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戏机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积木、玩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郑香今
李鸿程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