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97294号“上善若蟻Ant.Supreme Virt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19: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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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97294号“上善若蟻Ant.Supreme
Virt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151号
申请人因第20497294号“上善若蟻Ant.Supreme Virt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32171号“上善若水•玉溪SHANGSHANROUSHUI•YUXI”商标、第7487350号“上善若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人)在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推广协议、作品登记证书及相关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上善若蟻”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中文“上善若水•玉溪”、引证商标二“上善若水”在文字构成方式、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杨乐
梁炜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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