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514106号“中洁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833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05日对第13514106号“中洁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中洁”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5916395号“中洁zhong jie”商标、第9656224号“中洁卫浴ZOGl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 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和商标注册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信息;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佛山市洁中洁陶瓷有限公司信息;
3、“中洁”商标在门店招牌、产品、产品包装箱上的使用图片;
4、申请人企业官方网站截图;
5、申请人企业销售单据、代理协议;
6、商标局下发的两份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书。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