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91082号“旅游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20:17:34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799
关于第20891082号“旅游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269号
申请人因第20891082号“旅游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旅游保”是申请人开发的一项游客权益保障服务,旨在通过服务平台将专业律师与游客关联起来,方便游客及时与律师联系,以保障游客在出游过程中的合法权益。2、申请商标“旅游保”含义是为游客提供保护,不属于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情形。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旅游保”构成,其注册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