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54866号“Zero Discharge 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029号
申请人因第21054866号“Zero Discharge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显著性较强,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商品技术特点无关,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及申请商标介绍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Zero Discharge Tech”可译为“零流出技术”、“零排放技术”,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选购行为产生误导。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林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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