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379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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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379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037号
申请人因第21037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657920号“双池及图”商标、第4191829号图形商标、第11297210号“中国种子协会CHINA NATIONAL SEED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呼叫、构成要素、显著识别主体、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四、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商标注册资料、申请商标使用宣传等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图形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等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林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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