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711669号“RIMI SELECTE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846号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2日对第16711669号“RIMI SELECTE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的第7917948号“SELECTED”商标、第5009544号“SELECTE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获得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其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详细信息;
2、申请人及“SELECTED”、“selected”品牌简介;
3、申请人“SELECTED”、“selected”和“思莱德”系列商标在中国的注册证;
4、2012-2014年“SELECTED”、“selected”和“思莱德”在全国范围内的店铺列表及专卖店照片;
5、2009-2014年“SELECTED”、“selected”和“思莱德”品牌进驻北京、上海、杭州等大中城市商场的联营合同;
6、申请人在时尚杂志上刊登的“SELECTED”、“selected”和“思莱德”宣传手册剪页;
7、“SELECTED”、“selected”和“思莱德”品牌宣传资料;
8、2012-2014年“SELECTED”、“selected”和“思莱德”品牌服装在中国的宣传费用统计表、广告合同及发票、银行汇款转账凭证;
9、互联网上登载的大量关于“SELECTED”、“selected”和“思莱德”系列品牌的报道;
10、2012-2014年申请人部分获奖信息;
1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关于侵犯selected商标专用权的刑事判决书;
12、相关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被商标局初步审查,符合注册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列举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知名与否与争议商标并无关联,申请人列举的其他无效宣告案件也与本案无关。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时间宣传使用已经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的联系。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网查询的类似商标详细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